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实行党委会制度,会议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学习党中央和局党组及机关党委重要决议、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讨论通过党委工作计划、总结,听取和审议党委重要工作报告和安排;
(三)研究部署阶段性党的工作;
(四)审批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五)研究决定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六)讨论通过对党员的处理决定;
(七)研究驻京办事处党建工作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党委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党委扩大会议可视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根据情况确定。党委扩大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指示;
(二)研究部署驻京办事处党的工作;
(三)听取直属党组织的工作汇报,总结、通报、交流驻京办事处党的工作情况和经验;
(四)研究驻京办事处党建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以外,一般应在会前2个工作日通知党委委员,并呈送相关材料;需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整理材料,经书记或副书记审定;参加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到会,须事先请假。
第二十条召开党委会议,讨论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及处分违纪党员,出席人员须达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
第二十一条党委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事项办理批复及相关文件,整理印发会议纪要,协调安排党委委员参加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议或活动。
第二十二条党委会议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重要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会议研究讨论问题时,对需要表决的议题,应根据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书记或副书记主持会议,应及时正确地归纳各方面的意见,提请会议决定;因故未参加会议人员事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与书记或副书记沟通,如确有必要,可在下一次会议上提交讨论。
第四章 调查研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对驻京办事处党员的思想、工作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坚持和完善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党委委员要积极参加联系点的活动,对联系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章 请示、报告与文件的审批
第二十七条坚持重要事项向国管局党组或机关党委请示、报告的制度,每年向国管局党组或机关党委进行一至二次专题汇报。请示、报告的事项包括:
(一)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党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决策;
(三)党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四)贯彻落实国管局党组、机关党委工作部署情况;
(五)职工队伍的重要动态、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建议;
(六)其他应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对直属党组织的请示,原则上按下列时限办结批复:自接到请示之日起,事务性工作请示3个工作日;换届改选请示10个工作日;政策性问题请示15个工作日。不能按期批复时,应向请示单位说明原因。审批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以党委名义上报的工作计划、总结及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事项部署的文件,原则上须经党委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由书记审核签发。以党委名义印发的一般性文件,如情况通报、会议纪要等,由书记或副书记签发。向上级党组织的报告和对直属党组织请示问题的批复,原则上须经党委集体研究,由书记或副书记签发。对党员的处分决定,须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由书记签发。
第三十条收到群众来信后进行登记,呈书记、副书记阅批,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六章 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坚定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廉洁勤政、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使党员干部从思想上自觉抵制腐败。
第三十二条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增强监督意识,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定期征求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或建议,重大决策、重要会议情况要及时向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进行通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由驻京办事处管理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9月22日《驻京办事处管理司机关党委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