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党支部的工作目标
第十八条 支委会重视自身建设,班子健全,按期进行换届,缺额及时增补,委员分工明确,议事规则完善。
第十九条 落实党员学习、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支部各项工作制度,实施有力,成效突出。
第二十条 做好党员学习和教育、党员发展、党内统计、材料报送等日常工作,定期研究工作,分析干部职工的思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等不同党员的实际,积极探索适合各自特点的活动方式,做到活动经常、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第二十二条 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大力推进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促进各项业务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六章 党支部工作的基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党员学习制度。合理制定学习长远规划和短期安排;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每年参加集体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离退休党员累计不少于6天;对因年老体弱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党员,采取送学上门的方式落实学习要求;对党员的学习情况,支部定期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包括参学率、学习时间、学习笔记、领导带头学习情况和学习效果等。
第二十四条 “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
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指示,讨论支部贯彻上级决议的措施;讨论和决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党员领导干部通报业务工作情况,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选举支部委员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作出发展党员和表彰、处分党员的决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离退休人员党员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负责,领导支部的日常工作,主要任务是提出支部党员大会需要表决通过的事项,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研究处理支部经常性工作,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检查和监督。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党小组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党员学习,研究落实支部决议,开展组织生活,进行党员教育。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小组会一般两个月召开一次,离退休人员党小组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党课是支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党支部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离退休人员支部每年不少于两次,提倡党员人人讲党课,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党课。
第二十五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支部应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党员教育管理的需要,以支委会、党小组会或支部党员大会的形式,适时召开组织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以普通党员的身份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二十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原则上每年一次,一般采取学习教育、自我总结、民主评议、组织讲评等方法进行,评议的具体内容和重点应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确定,可结合年终考核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党性分析评议制度。按照上级党组织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组织党员对照党章规定和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逐一对党员进行分析评议;支部根据党员的一贯表现、征求到的意见和专题组织生活会的评议情况,对每个党员提出综合评议意见,督促党员整改,采取适当方式向党员、群众通报有关情况;党员党性分析评议原则上每5年集中开展一次。
第二十八条 请示报告制度。遇有重大问题或其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支部委员会每年应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支部委员会每半年应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党小组要定期向支部汇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党建目标考核制度。制定党支部年度工作目标和党员目标管理办法,完善制约、监督、激励机制;支部每季度进行一次自评,考评小组年终对支部进行全面考核;支部每年应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目标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定期分析干部职工思想状况,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一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每年要召开2次以上群众座谈会,领导干部下基层每月不少于2次,听取并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对党组织及党员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关心和改善职工生活,帮助群众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
第三十二条 党内监督制度。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实施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其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否正确行使职权、廉洁勤政。
第三十三条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做好《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登记、发放和检验工作,对外出和外来流动党员实施有效管理;对因工作需要到驻京办事处工作1年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党员,应按规定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对工作时间较短(6个月以内)或工作流动性较大、地点不固定的,一般应转移临时组织关系或出具党员证明信,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持证党员应在流入地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驻京办事处管理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