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处党支部建设,切实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结合驻京办事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及驻京办事处中心任务,抓好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廉政建设,强化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立
第三条 根据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单独成立党支部。由于特殊原因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只要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建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不能接收新党员。
第四条 党员在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7人。可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宣传、纪检、青年等委员,委员较少可兼顾多项工作;支部书记原则上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担任;支部书记和委员应由有两年以上党龄、熟悉热爱党的工作、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较好群众基础的党员担任;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第五条 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书记由支委会选举产生,没有支委会的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比例不少于20%;有条件的单位也可采取党员民主直选方式;选举产生的书记和副书记应报上级党委批准,支部委员及分工报党委备案。
第六条 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任期内委员出现缺额,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补选或增补;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和落实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党支部的决议,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完成驻京办事处的各项任务提供思想和组织保证。
第八条 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学习政治、经济、法律、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条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行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教育,提高党员意识,增强党性观念,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执行党的纪律,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条 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认真制定发展党员计划,严格发展党员标准和程序,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一条 密切联系群众,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听取、反映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帮助群众解决困难,营造团结、稳定、和谐的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 支持、指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第四章 支部委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支部书记是抓好支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部署;安排支部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贯彻实施;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抓好支委会自身建设;代表支委会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副书记、支部委员协助书记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委员负责提出组织工作计划和建议;协助支部书记做好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拟定党员发展计划,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进行培养和考察,负责办理接收新党员的相关手续;负责党员鉴定、登记和党内统计工作;做好接转组织关系、党费收缴、党内文件管理、支部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十五条 宣传委员负责组织支部的政治理论学习,拟定党员教育和宣传工作计划;听取和反映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围绕党的工作重点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等活动。
第十六条 纪律检查委员负责检查党员遵守党章党纪的情况,发现党员有违纪苗头及时提醒并进行批评教育;提出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的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申诉和控告,及时向支部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纪检部门查处党员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根据组织决定办理对党员处分的具体工作,并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青年委员负责指导共青团组织开展工作,做好对团员青年的培养教育工作;定期向支部报告团支部的工作情况,为团支部开展工作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