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今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为帮助干部职工进一步认识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精神,我们编印了《聚焦物权法,解读物权法》专刊,供大家学习参考。
聚焦物权法 解读物权法
●正确认识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
●物权法总的原则和主要特点
●物权法草案缘何审议八次创历史纪录
●物权法热点解读
●物权词解
正确认识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近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上撰文指出,要从以下几方面正确认识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
一、物权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条件
在现代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两类财产的使用关系最为重要。一类是资金使用关系,一类是土地使用关系。两类财产使用关系的特点,都是财产所有权人自己不使用财产,而是交由非所有权人使用,即所谓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资金的这种使用关系,由担保物权制度予以保障;土地的这种使用关系,由用益物权制度予以实现。因此,规定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的物权法,为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基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几次起草民法典。第一次是1954年至1956年12月。第二次是1962年至1964年7月。这两次起草的民法典草案,都未规定物权法编,未采用物权概念,是由当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所决定的。第三次起草民法典是从1979年11月至1982年5月。这次民法草案之所以没有规定物权法编,是因为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尚未确定,还没有认识到采用担保物权制度和用益物权制度的必要。90年代初,立法、司法和理论界就承认物权概念和制定物权法达成共识,并于1993年开始起草担保法,于1995年通过,1996年施行。担保法规定担保物权制度,为保障金融机构的债权和回避融资风险提供了有效手段,对于防止发生“三角债”,防止和减少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建立资金使用即融资领域的法律秩序,发挥了重大作用,并为承认用益物权和采用用益物权制度规范土地使用关系,为物权法的制定铺平了道路。我们可以说,制定物权法是我国进行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结果。
二、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对于巩固改革开放成果、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大意义
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依赖于能否不断满足各类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资金供给,采取融资方式,关键问题是融资风险问题。要切实保障金融机构都能够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尽量减少和避免发生不良债权,唯有依赖于完善的担保物权制度。要在总结担保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规定完善的担保物权制度,化解和回避融资风险,满足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采用行政法规形式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由于当时没有制定物权法,没有用益物权制度,甚至没有物权概念,就不利于建立和维护国有土地使用的法律秩序。有鉴于此,有必要制定物权法完善的用益物权制度,巩固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果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经验,可以归结为农地所有权与农地使用权的分离。迄今所采取的法律形式,是合同形式。这种以承包合同为基础的农地使用关系,在极大地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发展农村生产力的同时,也产生了若干缺点。这就要求制定物权法,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属于用益物权,使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到用益物权制度,从而巩固农村改革的成果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对完善保护公民财产法律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社会经济状况已经发生根本性的变革,其基本特征是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并存。在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基础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在法律地位上应当是平等的,不应有高低贵贱之分,要求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因此,要求完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特别要抛弃因所有制不同而区别对待的陈旧观念,仅着重于财产之取得是否合法,公民合法取得的财产应当受到与对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同等的法律保护。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状况也有重大变化。广大人民群众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与实现党和国家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有关。而小康社会的实现,要靠广大人民群众自身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进一步发挥。怎么样才能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必要条件是,广大人民群众积累的财产能够受到切实的保护。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不仅明文规定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明文规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且针对历史和现实中严重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违法行为,创设了各种法律对策。
四、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对于实行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民事权利,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民事权利分为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和不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凡是有排他性的权利,法律都是用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来保护。凡是没有排他性的权利,法律只用违约责任来保护,只追究侵害人的违约责任。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所以我们的刑法上就规定了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民法上就有侵害物权的侵权责任,任何人侵犯物权,重则构成犯罪行为,轻则构成侵权行为。实际上,物权的排他性,就是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物权界线之外,属于公共场所,是公权力活动的范围;物权界线之内,是私权利的活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