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热点解读
热点一:物权法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情况作了哪些规定?
物权法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从五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一是明确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
二是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三是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四是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是针对国有财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规定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热点二:物权法如何完善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根据宪法对私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作了规定,以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物权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规定主要是:
——公民不仅对生活资料,而且对“生产工具、原材料”等生产资料也享有所有权。
——公民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公民继承权的问题,在继承法中有规定,物权法作了衔接性的规定。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热点三:物权法对征收和补偿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现实生活中因征收集体土地和居民房屋侵害群众利益的事时有发生。物权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是规定了征收的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三是规定了补偿的原则和内容。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物权法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规定。
四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征收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物权词解
“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财产权利凭证交由债权人占有或者通过登记制度将该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财产权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以仓单、存款单出质设立的质权。
“抵押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自己继续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通过登记制度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以房产抵押设定的抵押权。
“留置权”是法律规定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顾客不支付洗衣费,洗衣店依法有权留置衣服,在法定期限内顾客还不支付洗衣费,洗衣店有权变卖衣服以获取洗衣费。
“相邻关系”在民法上是指权利人依法处理不动产相邻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人之间在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产生的各种关系,以保障其必需的生产和生活。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高层建筑物的出现和小区的形成而产生的新的所有权形式,指各业主对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电梯等公共设施、绿地等公共场所共有部分享有共有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
“地役权”是指在相邻关系以外,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不动产相邻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人之间在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产生的各种关系,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生产或者生活水平,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借用乙公司的道路通行,以便利甲公司员工的出入。
“主物”是指能独立发挥效用的物。“从物”是指不能独立发挥效用、依附于主物并发挥辅助作用的物,比如电视机是主物,电视机的遥控器是从物。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比如两个人共同购买一辆汽车。
“国有资产”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广义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收馈赠、凭借国家权利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狭义的国有资产是指经营性国有资产,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