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学习制度
第三十二条 驻京办事处管理司建立中心组学习制度、全体工作人员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和业务学习制度。一般每两周安排半天时间学习。
第三十三条 中心组学习由司长、专职党委书记、副司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和各处(室)处长(主任)参加,司长或专职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主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局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第三十四条 全体工作人员政治理论学习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主要学习马列主义基本理论,进行形势政策教育,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局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第三十五条 全体工作人员业务学习由副司长或行政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结合驻京办事处管理工作实际,主要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和政策业务知识,学习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和制度办法。
第三十六条 各处(室)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本处(室)人员学习相关业务知识。
第三十七条 全司同志要高度重视自身素质的提高,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认真执行司各项学习制度,保证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和学习效果。有事不能参加学习时必须请假,无故不得缺席。鼓励工作人员在完成好本职工作前提下,积极参加与业务工作有关的其他学习培训活动。
第八章 作风纪律
第三十八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党中央、国务院及局党组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及有关领导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涉及驻京办事处管理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司要及时向主管副局长或局长请示、报告,必要时向局党组报告;各处(室)处长(主任)要及时向司领导汇报本处(室)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司长参加公务活动、出差、休假,事前应报告分管副局长,必要时请示局长;专职党委书记、副司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各处(室)处长(主任)参加公务活动、出差、休假,事前应报告司长;各处(室)副处长(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参加公务活动、出差、休假,事前应报告分管副司长;其他人员参加公务活动、出差、休假,事前应报告所在处(室)处长(主任)。
副处级以上干部外出请假时,应将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通知行政办公室。其他人员外出请假时,应将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通知其所在处(室)。
第四十条 对驻京办事处上报的请示、报告、函件等,一般应在接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办理工作户口、工作居住证、干部医疗证等事项,应在申报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全司同志必须坚决执行司务会议和司长办公会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会上提出,在没有重新决定前,要严格按照会议决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全司同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局内工作制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增强服务和责任意识,在职责范围内,认真、主动、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司领导和各处(室)要经常深入驻京办事处进行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全司同志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国管局和司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在驻京办事处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在驻京办事处谋取私利,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