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政府驻京办事处以及经国务院特批的驻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机要文件的管理,更好地发挥文件的效用,确保机要文件的安全,根据国务院保密局对机要文件管理的要求,结合办事处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要文件的范围
(一)中央文件、中办文件、中办通报;
(二)未公开发表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三)未公开发表的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讲话;
(四)密码电报;
(五)内部参阅资料;
(六)属于秘密范围的其他文件、资料等。
第三条收发
(一)机要文件要通过机要人员传递,在传递过程中要履行登记、签字手续;
(二)发往京外的机要文件,要通过机要通讯传递。
第四条保管
(一)机要文件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节假日期间要加贴封条;
(二)各办事处要经常清理检查机要文件管理情况,重大节日前要进行全面清查,发现文件遗失,应积极查找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五条传阅
(一)传阅机要文件由机要人员统一登记、传递,阅文者不得积压机要文件,阅后要及时退还,不得自行转传;
(二)机要文件只能在办公室或机要室阅读,不得带至宿舍、公共场所等地。不得摘抄,不得对外泄露文电、资料内容。
第六条复印
机要文件不得自行复印,必须复印时,要按机要文件管理规定,严格批准。复印后,要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第七条携带
(一)干部到外地出差,不得携带机要文件,必须携带时,要经领导批准,并指定专人负责携带、保管;
(二)干部出国或到外国人住地及港、澳、台的驻京商社、办事机构需携带机要文件时,按外交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移交
(一)机构撤销、合并时,原机构的机要文件,发文机关要求收回的应全部清理退回;
(二)管理机要文件的同志调动工作时,必须向接管工作的同志办理移交,并履行签字手续;
(三)干部调动工作前,应将借用的机要文件交回,文件未交齐,不予办理调离手续。
第九条阅读范围
(一)严格阅读级别范围。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阅读越级文件;
(二)离退休干部可按原职务阅读相应级别的文件和内部资料。
第十条清退、销毁
(一)通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驻京办事处管理司(以下简称驻京办管理司)下发的机要文件,要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按机要文件清退单整理后,退还驻京办管理司。由驻京办管理司统一上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二)规定可不收回的机要文件,一般保存三年,若要销毁,须登记造册,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由机要、保卫干部二人以上护送,到指定造纸厂现场监毁。机要文件严禁向回收部门出售。
第十一条对机要人员的要求
各办事处的机要文件要有专人管理。对机要人员的任用,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关于任用机要人员有关规定,指定政治可靠,保密观念和责任心强的中共党员担任。人员要相对稳定,不要经常调换.机要人员名单报驻京办管理司备案。
第十二条奖惩
(一)对于机要文件管理好的人员,有关办事处要给予表扬;对为保护国家秘密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要给予通报表扬和适当奖励。
(二)对丢失机要文件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写出书面检查。由上级主管部门,视不同情况,对具体责任人和办事处主管领导,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现机要文件丢失,并故意隐匿不报或延误报告时间,以致影响查找工作或影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要根据其造成损失的情况,加重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管局驻京办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