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意见
(2006年12月29日驻京办事处管理司党委第14次会议通过)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劳动力在地区间流动日益频繁,各省区市来京工作人员中的流动党员越来越多,亟待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做好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教育是加强驻京办事处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驻京办事处的实际,现提出加强驻京办事处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流动党员的定义、范围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主要包括在驻京办事处工作的轮岗人员、外聘人员、复转军人、借用人员、合同工、临时工中的党员。
二、流动党员管理的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管理各省区市驻京办事处党员组织关系,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领导和指导驻京办事处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保证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三、流动党员的管理
驻京办事处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把流动党员的管理纳入驻京办事处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对在本单位工作的流动党员进行登记,及时掌握基本情况,明确隶属关系,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每年底上报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情况。
(一)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做好外来流动党员身份确认工作。无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无党员证明信而难以确认的,不得参加党内组织生活。
(二)将流动党员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组织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
(三)关心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学习、就业和发展提供指导和帮助。
四、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组织关系转入。在驻京办事处工作期限1年(含续聘)以上、地点相对固定的党员,党组织可凭据党员本人所持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按照《驻京办事处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有关规定》,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在驻京办事处工作期限6个月以内的党员,由驻京办事处党组织凭据党员本人所持的县级以上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进行登记接收,登记后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对于流动性大、无固定工作期限的党员,本人应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经党组织验证后进行登记。
组织关系转出。正式组织关系在驻京办事处的党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党组织要按照转接程序,在办理手续前及时为其办理转出组织关系介绍信。
持有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聘用单位在解除聘用合同时,党组织取消登记,按要求为党员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异地安置、退休、长期休养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或社区党组织。
五、流动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转入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持有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在聘用单位不交纳党费,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流动党员应当自觉增强组织观念,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组织的活动,按规定交纳党费,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任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事宜,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