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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京办事处管理司党委工作规则

2007-07-26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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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建立驻京办事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中共驻京办事处管理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国管局党组《关于进一步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结合驻京办事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党的章程,全面推进驻京办事处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为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驻京办事处提供强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当意见难以统一而情况紧急又必须做出决定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的决定;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召开会议讨论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管局党组和机关党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驻京办事处管理司党的工作计划,督促、检查直属党组织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五条完成国管局党组和机关党委交办的各项任务;定期向局机关党委报告驻京办事处党建工作情况,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六条指导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内学习教育,提高党员素质。重点抓好驻京办事处处以上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及时传达中央、国务院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组织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

第七条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驻京办事处精神文明建设;定期分析驻京办事处广大党员的思想状况,及时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努力构建和谐驻京办事处。

第八条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对直属党组织书记候选人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督促直属党组织做好换届选举和委员增补工作,对直属党组织换届选举结果进行审批;负责专兼职党务干部的培训工作,为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第九条抓好党委自身建设,坚持和健全学习制度,集中学习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党委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空缺及时增补,确保班子健全,活动经常。

第十条按照《党章》和中央关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坚持三会一课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定期检查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二条对驻京办事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对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领导干部及时谈话提醒,对党员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做好驻京办事处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及预备党员接收、转正和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对驻京办事处党建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分类指导,宣传、总结和推广驻京办事处党建工作的先进经验。

第十五条支持共青团组织根据团章独立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有益于青年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实行党委会制度,会议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学习党中央和局党组及机关党委重要决议、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讨论通过党委工作计划、总结,听取和审议党委重要工作报告和安排;

(三)研究部署阶段性党的工作;

(四)审批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五)研究决定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六)讨论通过对党员的处理决定;

(七)研究驻京办事处党建工作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党委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党委扩大会议可视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根据情况确定。党委扩大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指示;

(二)研究部署驻京办事处党的工作;

(三)听取直属党组织的工作汇报,总结、通报、交流驻京办事处党的工作情况和经验;

(四)研究驻京办事处党建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以外,一般应在会前2个工作日通知党委委员,并呈送相关材料;需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整理材料,经书记或副书记审定;参加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到会,须事先请假。

第二十条召开党委会议,讨论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及处分违纪党员,出席人员须达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

第二十一条党委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事项办理批复及相关文件,整理印发会议纪要,协调安排党委委员参加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议或活动。

第二十二条党委会议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重要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会议研究讨论问题时,对需要表决的议题,应根据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书记或副书记主持会议,应及时正确地归纳各方面的意见,提请会议决定;因故未参加会议人员事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与书记或副书记沟通,如确有必要,可在下一次会议上提交讨论。

第四章 调查研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对驻京办事处党员的思想、工作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坚持和完善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党委委员要积极参加联系点的活动,对联系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章 请示、报告与文件的审 

第二十七条坚持重要事项向国管局党组或机关党委请示、报告的制度,每年向国管局党组或机关党委进行一至二次专题汇报。请示、报告的事项包括:

(一)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党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决策;

(三)党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四)贯彻落实国管局党组、机关党委工作部署情况;

(五)职工队伍的重要动态、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建议;

(六)其他应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对直属党组织的请示,原则上按下列时限办结批复:自接到请示之日起,事务性工作请示3个工作日;换届改选请示10个工作日;政策性问题请示15个工作日。不能按期批复时,应向请示单位说明原因。审批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以党委名义上报的工作计划、总结及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事项部署的文件,原则上须经党委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由书记审核签发。以党委名义印发的一般性文件,如情况通报、会议纪要等,由书记或副书记签发。向上级党组织的报告和对直属党组织请示问题的批复,原则上须经党委集体研究,由书记或副书记签发。对党员的处分决定,须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由书记签发。 

第三十条收到群众来信后进行登记,呈书记、副书记阅批,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六章 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坚定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廉洁勤政、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使党员干部从思想上自觉抵制腐败。

第三十二条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增强监督意识,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定期征求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或建议,重大决策、重要会议情况要及时向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进行通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由驻京办事处管理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9922《驻京办事处管理司机关党委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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