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厅: 贵局《关于各省区市政府驻京办事处执行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的函》(国管函〔2003〕8号)收悉。经研究,我市政府原则同意各省区市政府驻京办事处执行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京经发〔2003〕7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执行《若干规定》的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政府驻京办事处,中央驻港、澳联络办公室驻京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京办事处。 二、驻京办事处可根据工作需要,为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每个驻京办事处不超过10人。 三、中西部地区政府驻京办事处可根据工作需要,一次性集体申请购买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其工作人员临时居住用房,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特此函复。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厅:
贵局《关于各省区市政府驻京办事处执行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的函》(国管函〔2003〕8号)收悉。经研究,我市政府原则同意各省区市政府驻京办事处执行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京经发〔2003〕7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执行《若干规定》的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政府驻京办事处,中央驻港、澳联络办公室驻京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京办事处。
二、驻京办事处可根据工作需要,为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每个驻京办事处不超过10人。
三、中西部地区政府驻京办事处可根据工作需要,一次性集体申请购买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其工作人员临时居住用房,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