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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省区市政府驻京办事处执行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若干规定的复函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厅:

贵局《关于各省区市政府驻京办事处执行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的函》(国管函〔20038)收悉。经研究,我市政府原则同意各省区市政府驻京办事处执行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京经发〔20037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执行《若干规定》的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政府驻京办事处,中央驻港、澳联络办公室驻京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京办事处。

二、驻京办事处可根据工作需要,为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每个驻京办事处不超过10人。

三、中西部地区政府驻京办事处可根据工作需要,一次性集体申请购买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其工作人员临时居住用房,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特此函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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