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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区市政府驻京办事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管理办法

办管行[2003]2号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省区市政府驻京办事处执行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若干规定的复函》(京政办函〔2003〕41号),以及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京经发〔200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须符合以下条

    (一)申报人必须是驻京办事处编制内且没有北京市工作户口的工作人员;

    (二)在规定的指标数额内:每个驻京办事处可申办《居住证》的数量不超过10个。

    第三条 申报《居住证》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人所在驻京办事处出具的申报《居住证》的公函(内容包括:申报人是否办事处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是否有北京市工作户口、现居住地址等);

    (二)《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申报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四)申报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四张;

    (五)有配偶和子女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以上资料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

第四条 申报《居住证》程序

    (一)申报单位将第三条所列材料交国管局驻京办管理司审核;

    (二)国管局驻京办管理司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三)国管局驻京办管理司负责到北京市人事局办理《居住证》申报手续。

    第五条 《居住证》每季度集中办理一次,各驻京办事处需将本单位申办《居住证》人员的材料统一收集整理;于每季度末月的10日前,报送驻京办事处管理司。驻京办事处管理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

    第六条 各驻京办事处要加强对《居住证》的管理。持证人调离驻京办事处或去世后,由驻京办事处负责收回其《居住证》,交国管局驻京办管理司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续签;持证人可持驻京办事处开具的同意续签公函,到国管局驻京办事处管理司办理续签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驻京办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03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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